各二级单位:
根据《青岛滨海学院科研奖励办法》,为切实做好我校2017年度优秀科研成果奖励工作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申报要求
(一)对申报者和完成单位的要求。
1.由第一完成人提出申请,申请人为我校全职在岗教职员工。
2.申报者须是对申报成果做出实质性贡献的人员,完成单位应是完成人所在的单位,并均按贡献大小排序。
3.两个以上(含两个)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,由第一完成单位推荐。
4.作为第一完成人申报本年度优秀科研成果奖限报一项。
(二)对申报成果的要求。
1.科学技术类成果:
(1)申报成果须符合《青岛滨海学院科研奖励办法》(青滨办发[2017]22号)规定的申报条件。
(2)成果第一完成人为我校全职在岗教职工,成果第一完成单位为“青岛滨海学院”。
(3)2017年1月1日-2017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的成果,包括论文、专著、课题/研究报告、专利等。
(4)申报论文必须在正式学术性期刊(增刊与专辑除外)以上发表。
(5)多卷本专著、系列论文原则上应整体申报。作为整体申报的成果,必须是与书名或论文题目具有内在联系的系统研究成果。
(6)外文成果名称须译为中文,提供中文摘要。
(7)已作为支撑材料申报过校级成果奖的论文、著作、专利等不能再作为支撑材料申报奖项。未在学校科研管理系统录入并审核通过的成果不作为支撑材料。
(8)教学研究成果(教材、教改论文等)、资料汇编、工具书等不得申报。
2.人文社科类成果:
(1)申报成果须符合《青岛滨海学院科研奖励办法》(青滨办发[2017]22号)规定的申报条件。
(2)成果第一完成人为我校全职在岗教职工,成果第一完成单位为“青岛滨海学院”。
(3)申报成果须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间发表出版的论文、著作和鉴定的社科类科研成果。
(4)申报论文必须在正式学术性期刊(增刊与专辑除外)以上发表。
(5)多卷本著作、系列论文原则上应整体申报。作为整体申报的成果,必须是与书名或论文题目具有内在联系的系统研究成果。
(6)人文社科类外文成果应附中文摘译,外文著作应附章节和主要内容中文摘译。
(7)已作为支撑材料申报过校级成果奖的论文、著作、专利等不能再作为支撑材料申报奖项。未在学校科研管理系统录入并审核通过的成果不作为支撑材料。
(8)教学研究成果、译著、书评、教材类、宣传类、生活类、科普类、艺术作品类、文学创作类、资料汇编(含文集)类、综述类、《手册》与《指南》工具书类等文章和出版物不可申报。
二、申报材料
(一)《青岛滨海学院科学技术类/人文社科类优秀科研成果奖申报书(A表)》(附件1或附件3)及附件材料装订1份、《青岛滨海学院科学技术类/人文社科类优秀科研成果奖申报书(B表)》(附件2/附件4)及附件材料复印件装订3份。
(二)B表中附件中,论文复印期刊封面、目录、正文全部;著作复印封面、CIP数据核字页、序言页、目录页;项目复印结题报告书、结题证书;检索、引用证明等全部复印;专利复印全部。不得直接或间接透露完成人个人信息及单位信息,否则取消评审资格。
(三)每项申报成果的所有材料均须装入一个档案袋,档案袋封面见附件7。
三、申报程序
(一)教师个人填写申请表、提供相关材料,并向所在二级单位提出申请。
(二)各二级单位对本单位教师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,并组织评审、公示、推荐,公示期不少于3天。
(三)各二级单位于6月13日前将推荐成果材料报科研处206室,逾期不予受理。材料包括:(1)申报材料档案袋(内含A表装订册1份、B表装订册3份);(2)推荐汇总表(附件5/附件6)纸质版1份及电子版(电子版发送至苏明辉老师OA)。不接受个人直接申报。
(四)科学技术类和人文社科类分开报送。
未尽事宜请与科研处联系,联系人:苏明辉,内线:8199。
青岛滨海学院科研处
2018年5月21日 |